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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苏啤酒公司因为发现自己的品牌被模仿而将“鸟苏”啤酒等公司告上了法院。南京中级法院在一审中全额支持了乌苏啤酒公司的赔偿请求,即208万元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,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[#1](
https://finance.sina.com.cn/jjxw/2024-03-07/doc-inammvuw5058509.shtml)。
根据法院的调查,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“乌苏”牌啤酒,并在2006年获得了注册商标。经过长期的推广和使用,乌苏啤酒的品牌在国内啤酒行业有着较高的影响力。然而,从2016年开始,鸟苏啤酒公司将“鸟苏”作为企业字号,并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的“鸟苏NIAOSU”商标,委托相关公司生产、销售与乌苏啤酒高度相似的产品 [#1](
https://finance.sina.com.cn/jjxw/2024-03-07/doc-inammvuw5058509.shtml)。
法院认为,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乌苏啤酒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,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,因此构成了商标侵权。此外,鸟苏啤酒的包装与乌苏啤酒相比,虽然存在细节差异,但都以红色为主要包装底色,商标使用方式、商品名称、商品形状、标识位置、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,整体高度相似。因此,鸟苏啤酒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也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